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之 后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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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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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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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在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后期评估的两方面内容,一是托管期限届满前,节能服务公司要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二是公共机构宜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具体来说,首先规定了时间节点,为托管项目期满前1个月(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期限有明确的年月日时间),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义务作出要求。节能服务公司需对能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在移交后完整且仍能正常运行,这样才符合向公共机构移交的基本条件,以便于公共机构进行准备接收工作。其次,对于托管项目整体效果是否需要评估的问题,合同双方也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灵活选择。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因此,当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涉及节能改造项目时,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该项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和能源审计原则上可由同一个机构进行,该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行业权威性,以保证真实合理科学地做出评估。项目效果评估报告既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业绩证明,亦是合同约定绩效考评的参照标准。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效果评估报告,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则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项目后期评估,包括设备设施检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择、项目整体效果评价三个环节。1、设备设施检修。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会涉及到两次移交,一次是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共机构将能源系统移交给节能服务公司托管运营;一次是托管期限届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将能源系统再移交给公共机构。此条规定的是第二次移交前设备设施的检修工作。2、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明确约定,由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整体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律的情况下,该评估报告可作为司法机构裁决的依据,以排除诉讼或仲裁环节的评估鉴定机制,也有利于简化后期的纠纷解决程序,节约成本。3、项目整体效果评价。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整体效果评价时,可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技术导则》(GB/T40010)、《服务质量评价通则》(GB/T 36733)等对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服务进行整体效果评价。对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对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对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评估,公共机构可以对本单位节能降碳效果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如:公共机构通过评估可以明确了解,在市场化机制作用下,实施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是否做到了以下几点:①通过对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推动了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了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减少了能源消耗量并实现了碳排放的降低;②通过节能服务模式的创新,减少了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降低了节能改造资金的投入,同时减轻了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③通过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了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了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