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之 前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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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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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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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确认;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公共机构要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
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确认;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公共机构要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通过审计摸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底数。开展能源审计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机构本身或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能源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是否实施托管的主要参考依据,该结果也能体现出托管服务是否有效,通过对比托管前后的能源使用情况和能源费用,可以判断是否产生节能效果和效益。公共机构需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托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明确托管服务的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和节能目标,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1.能源审计主体。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主体有两种,分别为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小组一般由建筑、暖通空调、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能源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1)公共机构负责完成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可独立完成能源审计,为避免在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对能源审计结果产生质疑,节能服务公司需对能源审计、测量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公共机构应保留审计相关资料以减少纠纷的发生。(2)第三方机构完成能源审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能源审计资质和能力,第三方机构完成的能源审计结果往往具有更强专业性和证明力,据此测量确定的能源基准更容易被双方接受,有利于减少双方事后争议。但此种方式需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能源审计费用,该费用主要由能源审计的等级和工作内容来确定。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要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依据公共机构所属性质、类型、等级(或规模)以及所处气候分区,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活动,进行其资源利用状况的检验、核查与分析评价。掌握公共机构建筑各分项用能规律、用能系统信息和运营管理水平,了解公共机构用能总体现状,并通过与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对比,判断公共机构总体用能水平,提出节能改造方向。能源审计具体要求如下:②分析计算公共机构暖通空调、照明插座、动力、生活热水、餐饮、其他等各分项能耗指标3.能源审计工作依据。公共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要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 31342)、《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等文件进行。3.1能源审计工作要求。第三方机构和公共机构自行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第三方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2)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3)能源审计报告的意见及修订。第三方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4)审计工作经费。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3.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程序和方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制定方案、信息收集、初步分析、现场工作、分析评估和形成报告六个步骤。